医生为何成惊弓之鸟这三个医疗事故
2017-5-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想获取更多医疗资讯,请点上方“中科盛元中医研究院”进行订阅.
今年年初发生的福建医生李建雪医疗事故入刑案让每个医生都汗毛倒竖,从治病救人的梦里惊醒才发现头顶原来一直都压着一座“五指山”。一些媒体跳出来摇旗呐喊,鲁莽而无谋地呼吁抵制医疗事故入刑并非智举。不过身为一名医务工作者,了解医疗事故罪的立案和量刑规则,尽量避免在工作中踏入刑事罪的红线确实非常必要。
医疗事故罪是套在医务人员头顶的紧箍咒。笔者选取了近年来5份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判决书,虽然部分判决书并没有完全还原案情,但对这些内容进行整理或许可以加深法律人以及医生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
案例一:卫生所医生不行药物皮试导致患者死亡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违规操作药物皮试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7月9日下午3时许,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毛厂村村民巫秀妹因女儿刘德丽咳嗽,带女儿到本村卫生所就医。张兆明开具处方,医嘱为肌注青霉素钠80万单位并链霉素0.5g一日两次,注明皮试。而张却未经皮试直接注射,当即引起药物反应,最终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两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张明知不做皮试就注射青、链霉素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发生严重后果,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未经皮试直接注射后引起患者过敏性休克并死亡。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张的行为发生在年《刑法》施行前,检查机关指控玩忽职守罪,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案例二:处置不力延误病情导致病重患儿死亡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重复给药延误病情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年8月20日17时,患者唐蕴璐(女,8岁)因头痛、发烧诊断上医院治疗。丁洁医生按上感给予双黄连、青霉素、维持液各一组静滴,但护士交接疏忽导致重复给药。
其后,患者排脓血便检查为“菌痢”。因已重复给药,丁采用清洁灌肠及物理降温,但体温不降。患者父母要求更换医生或转院,丁拒绝后回值班房休息。次日凌晨2时,在患者父母再次要求下,丁洁给予口服阿司匹林退热。晨7时,丁下医嘱以羟氨苄青霉素静滴、肌注复方冬眠灵等。由于高热不退,上午9时丁请原儿科主任医师王素华诊治。王到病房后,患者发生抽搐并病危,其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丁洁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丁洁要求减轻处罚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丁洁身为医务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病人延误治疗,造成病人唐蕴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一审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定性准确,但鉴于被告人丁洁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三:非法诊所有资格无执照医生因药害诱发患儿死亡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药物损害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年7月,飞明扬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滇池路南侧杨家地一村号开设了飞明扬诊所。
年3月21日晚7时许,居住在杨家地的李应友、胡大芬夫妇携带女儿李苗苗(女,出生5个月)到其诊所看病。飞给李苗苗注射了一针苦木针水,之后李苗苗于当晚10时许死亡。经鉴定,主要死因为慢性心肌变性坏死并间质性心肌炎,生前注射药物诱发的急性弥漫性肝、肾变性坏死为辅助死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飞明扬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飞上诉称有医师资格证只是该证还没有换发下来,不是非法行医;患者死亡与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认为,飞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故在犯罪主体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患者死亡结果与治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悖,不予采纳。飞在行医的过程中没有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手续不全,属违法开办诊所,依法应予严惩。二审法院改判飞明扬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你需要知道的《刑法》条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涵义,但所列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情形第(六)、(七)仍然存有争议。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
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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